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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翀,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中午,李某某去到**中心101办公室,将该室刘某某使用的电脑主机拆开,盗走该机内的固态硬盘后逃离现场,盗后将盗得的硬盘藏匿在钦北区**小区**栋**房间内。

经价格鉴证:**中心被盗窃的黑色的西部数据(WD)牌WDS 20 OT2BOA型固态硬盘价值是1800元人民币整。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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