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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龙州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家中骑电动车到龙州县水口镇罗回中学接孩子放学的途中,在水口镇罗回街英方百杂店门口捡到谢某某丢失的未设置屏锁密码的VIVO X6手机,回到家后李某某和妻子朱某某说明情况,二人一起拿着该VIVO X6手机到龙州县水口镇吉百惠超市通过登陆该手机的微信,出示微信付款码的支付方式支付6次,消费共计1629.5元人民币,2020年8月10日,李某某将盗刷钱款退还给谢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案发后,李某某将涉案手机、钱款归还被害人,且认罪认罚,其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州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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