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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朋友袁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二段32号鼎红市场“翎动电竞网吧”上网,期间李某某以借袁某某手机打游戏为由,趁其不备,将袁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57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消费。后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袁某某全部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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