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温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5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宁阳县**局退休人员,山东省宁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成都市温江区**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先锋村“先锋盆景”园内,将该盆景园内1棵罗汉松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罗汉松价值人民币4000元。现上述罗汉松被查获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上述盆景园内,再次将1棵罗汉松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罗汉松价值人民币5000元。现上述罗汉松被查获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30日被害人肖某某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其家属悔过表现很好,已经得到应有的教训,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