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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道**号**栋**单元**号,**老火锅店店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市都江堰市看守所。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时许,李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街**区**栋**单元**号“**”火锅店员工宿舍内,趁王某某睡觉之机,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盗走被王某某6100元。

2020年10月21日,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路**火锅店将李某某抓获。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赔偿了王某某的损失,王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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