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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1月1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4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中午11时28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哈多河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室内,将被害人范某某未完成存款操作,留在机器内的3800元人民币取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返还财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57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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