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在昆明市五华区**路,因车主停车匆忙忘记拔钥匙,推车盗窃了一辆立佳电动自行车和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格共计认定为人民币2900元),后将车辆藏匿于电动车保管站。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不同于预谋实施盗窃或以盗窃为生的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盗窃金额不大且赃物已追缴,被害人损失已挽回,另外,李某某有亲属需要抚养,不久将择业,对李某某的处理会对其亲属的择业产生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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