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来到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山庄路边,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养的一只黑黄色山羊盗走。经鉴定,涉案山羊价值为人民币1541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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