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号,住甘肃省景泰县**镇**路苏某某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景泰县**镇**厂区值班巡逻时,发现陈某甲宿舍内摆放有餐桌、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家具,遂产生盗窃家具的想法。第二天下午五时许,李某某趁厂区无人之际,分两次将被害人陈某乙存放在该宿舍内的家具盗走。案发后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乙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