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榆树市御景豪庭小区17栋1单元门口,盗窃三次,盗窃粉色休闲女皮鞋一双(价值人民币90元)。男士休闲皮鞋一双(价值人民币90元)黑色薄面鞋一双(价值人民币60元)总价值人民币240元。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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