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4〕1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86**********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023年10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7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巷口**商场门口,将快递员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快递三轮车座位上的一部华为mate30Pro手机偷走,并将手机关机且恢复出厂设置。

经榆林市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329.74元。

现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4年5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