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7********,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现住武邑县**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5日,李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武邑县**镇**村委会办公室借用示踪线时,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办公室门前广场上的一台电熔机盗走。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熔机价值为人民币2470元。案发后,李某某将被盗电熔机归还给了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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