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辽宁省朝阳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相处期间,在郑某某知情的情况下将郑某某银行卡绑定自己微信,2018年11月后两人不再联系。2019年7月29日,李某某私自通过微信分十二笔转走郑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412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5日、2020年8月18日分别退赔被害人500元、1000元、262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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