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工业园**宿舍**栋**室。因本案,2020年5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西工业园区的**光电有限公司的工厂下班后回到厂区宿舍,因早有预谋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钱财,遂趁被害人刘某某因上班将手机留在宿舍之际,擅自解锁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通过使用支付宝的短信验证方式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入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并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支付宝密码更改。截至2020年5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入被害人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多次将被害人刘某某绑定在支付宝的建设银行卡内的共计2313元转入其朋友姚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
2020年5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陪同被害人刘某某前往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水西派出所报案,并在民警发现可疑线索后的盘问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刘某某2313元,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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