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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服装加工厂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镇**村**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间,为自用两次至江阴市**镇**市**号**副食店内,采用锯锁等手段进入**副食店,窃得店内长白山(硬心归)香烟12包、黄金叶(大M)香烟5包、黄鹤楼(软雅韵)香烟5包、黄鹤楼(软蓝)香烟7包、中华(软红)香烟5包、中华(硬红)香烟8包、利群 (硬长嘴)香烟7包、利群(硬)香烟7包、苏烟(软金砂)香烟10包、苏烟(软五星红杉树)香烟10包、玉溪(软)香烟7包、芙蓉王(硬金)香烟8包、利群(软长嘴)香烟8包及人民币7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

案发后,追缴的长白山(硬心归)香烟11包、苏烟(软五星红杉树)香烟10包、利群 (硬长嘴)香烟5包、利群(硬)香烟4包、芙蓉王(硬金)香烟3包、玉溪(软)香烟2包、黄金叶(大M)香烟1包、中华(软红)香烟1包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香烟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卷烟价格证明、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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