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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江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超市清理肥皂货架时发现黄某某(男,23岁,另案处理)盗窃后放在那里的4474元,5月13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此4474元盗走,并将此4474元藏匿在超市厕所。经讯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其盗窃**超市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被盗的4474元钱,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交代下,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于2020年5月22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另被害人**超市老板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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