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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9********,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梁晓兵、被害人乔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沭阳县梦溪四二期杭州路幼儿园小一班教室内窃取乔某某放置于课桌上的苹果XR手机一部和人民币一百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23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辩解,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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