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衡水市武强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被害人杨某某手机微信向自己微信转账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