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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1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3********,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三门峡市**幼儿园教师,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东段**花园**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北段集体户**号**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三门峡市**路**珠宝店内,用在丹尼斯**珠宝店购买的黄金手链以旧换新,并试戴多条手链,试戴过程中,胳膊上的一条千足金手链未摘下,后李某某趁店员不备,将金手链盗走。经价格评估,该黄金手链价值471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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