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8 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泾川县**镇**村**社雷某某家向雷某某(系李某某丈夫之舅父)借了1000元钱,后李某某又返回将1000 元钱还给雷某某。当日17 时许,李某某再次到雷某某家找雷某某借钱,发现其家中无人但大门未上锁,遂进入雷某某家上房,用钳子撬开雷某某放钱的红色木箱,盗取现金4500元。次日,李某某到工行长武县支行归还信用卡逾期款4000 元。案发后,李某某退还赃款4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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