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04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房*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槐荫区**路****号印象济南***地下停车场东门外,准备骑车回家时,发现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比德文牌电动车未落锁,趁无人之际将车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2019年8月3日,民警通过车辆GPS定位将车辆找回,后发还。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