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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现暂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王军洁,江西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安吉县**镇**有限公司车间三,趁周围无人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斜口钳将摆放在此处的电缆线截断100余斤,将被截断的电缆线从围栏扔到外面工地,再到工地将电缆线装进事先停放在此处的车内,于次日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非法获利1830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安吉县**镇**有限公司车间三,趁周围无人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斜口钳将摆放在此处的电缆线截断100余斤,将被截断的电缆线从围栏扔到外面工地,再到工地将电缆线装进事先停放在此处的车内,于次日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非法获利1930元。

3、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安吉县**镇**有限公司车间三,趁周围无人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斜口钳将摆放在此处的电缆线截断100余斤,将被截断的电缆线从围栏扔到外面工地,再到工地将电缆线装到事先停放在此处的车上,于次日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非法获利15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31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无违法犯罪前科,有全部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吧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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