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胡某甲(另案处理)多次夜间驾驶浙JN****号汽车,窜至本市**街道**基地旁沙场码头、**街道**村沙场码头等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胡某乙、沈某某等人放在码头空地的泡沫浮球,后将泡沫浮球藏匿在本市**街道**村的山上。
2019年12月6日夜,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街道**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认罪认罚,且退赃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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