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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2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市**县**乡**村**组**里,暂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至6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三次窜至本市**镇**园区大门旁边围墙边上的快递点、**村*号旁的移动板房快递点,窃取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600余元的约30个快递。后将其中的一只LED夜灯、一把剪刀、一瓶化工试剂、三沓考勤表留在住所供自己使用。同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害怕遂驾车至金华将剩余的快递沿路丢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赔偿1700元;一只LED夜灯、一把剪刀、一瓶化工试剂、三沓考勤表已追回并发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自首,并退赔,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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