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5〕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人,农民,住该村**队。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底的一天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长**村梁某某的电话,告知李某某有几头牛跑到他家种植园内,让李某某去看是否是李家的牛,当天16时许,李某某叫管某某开摩托车载她到**村**大桥头找牛,并在山脚下一槟榔园里找到6 头牛,但李某某在没有确定是否是自家牛的情况下就将这6头牛赶到自己的牛棚里。2015年1月5日,李某某明知其赶回的6头牛不是自家的,而将这6头牛连同自家的36头牛共计42头牛卖给万宁市**农场**队的廖某某,廖某某等人将牛赶回新一队途中被被害人永某某发现,并认出其中6头牛是她家的牛。案发后,被盗的6头牛均已追回,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缴交了2万元的补偿款。经鉴定,涉案的6头牛价值人民币29010元,另外经亲子鉴定,李某某所盗的牛和永某某的牛存在亲子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盗的6头牛均已被追回,并未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向公安机关缴交2万元补偿款,用于补偿被害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