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海南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路,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秀英区**镇**村**社。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恋爱期间,吴某某在李某某手机上登陆支付宝并告知其支付密码。2020年10月初,双方分手。2020年10月17日12时许,李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水吧**包厢内打麻将输完钱遂产生盗窃犯意,通过自己的手机登陆吴某某的支付宝,通过花呗套现方式扫码套取现金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村出租屋内发现支付宝被盗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0月28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水吧内将李某某抓获,现场缴获套现使用的手机1部。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退赃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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