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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淮安市**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上,陈某某、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盗窃淮安市淮阴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850模具两个、700模具一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盗窃仍帮助杨某乙拿平板车钥匙并跟随杨某乙到达厂区帮忙将模具运出厂区并跟随过磅。经鉴定,被盗模具共计价值人民币21944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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