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9********,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6次,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村**栋**楼花店盗窃盆栽植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9日凌晨1:30许,李某某在上述花店盗窃香兰花1盆。
2.2019年8 月22日凌晨6:20许,李某某在上述花店盗窃四季茶花、君子兰、桂花各1盆。
3.2019年10月31日凌晨1:35许,李某某在上述花店盗窃石斛兰1盆、长寿花2盆。
4.2019年11月7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在上述花店盗窃欧洲松1盆。
5.2019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在上述花店盗窃空花盆1个、富贵竹1盆。
6.2019年11月19日凌晨1:20许,李某某在上述花店盗窃石斛兰2盆、榕树1盆。
2019年11月20日,民警在李某某的住处缴获榕树1盆、桂花1盆、君子兰1盆、富贵竹1盆、长寿花2盆、空花盆1个(均已归还被害人)。次日,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郭某某15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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