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30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6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入临渭区**镇**村超市内,盗窃超市收银柜旁烟架上软中华2条,冬虫夏草2条,天骄圣地1条,芙蓉王1条。经渭南市临渭区价格认定中心,渭临价认发【2022】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6条香烟在案发日期价格认定总值为29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已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向被害人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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