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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十堰市张湾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财物146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患癌于2020年6月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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