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73********,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鄂州市红莲湖新区领导发现该区高新六路堆放大量破损水泥块,占用行车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文明城市创建,该新区领导指示综合执法局**尹某甲对上述堆放水泥块进行清理。尹某甲在找不到物主的情况下安排该局城管队长范某某将该水泥块清理,范某某遂安排城管队员严某某具体落实,严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水泥块清理,并明确告知李某某该水泥块为无主物。李某某随后联系尹某乙,尹某乙同意购买水泥块,并组织车辆及机械于当晚将该水泥块拖走,后尹某乙向李某某支付7500元。
2020年8月2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6日经公安机关民警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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