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5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本院决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均已不起诉)先后四次从**厂(已停产无人值守)大门或李某某家屋后进入该厂,盗得价值6100元的废铁、铁盒、铁质炉桥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厂大门进入该厂,盗出废铁约150公斤,以1.2元/公斤的价格销赃给邹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2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废铁价值300元;
2、2018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从**厂大门进入该厂,盗出废铁约200公斤,以1.2元/公斤的价格销赃给邹某某,得赃款约300元,李某某分得180元,刘某某分得12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废铁价值400元;
3、2018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从李某某家屋后进入**厂,盗出铁盒约850公斤,以1.4元/公斤的价格销赃给邹某某,得赃款1200元。李某某分得900元,刘某某分得3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废铁价值1700元;
4、2018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从李某某家屋后进入**厂,盗出铁质炉桥1850公斤,作价1800元销赃给邹某某。当李某某、邹某某在李某某家附近完成交易准备离开时,被接到报警的民警人赃俱获。
经鉴定,上述被盗废铁价值370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10月26日,民警从李某某处扣押了6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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