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至9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永兴县大成市场卖菜,趁旁边水果摊位和杂货摊位的老板不在,先后近20次在被害人李某乙的水果摊位盗窃精白沙、黄芙蓉王烟20包左右,先后三次到被害人楚某某的干货摊位盗窃大蒜,味精、鸡精、姜等物品。
案发后,李某甲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二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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