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2000********,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高新区**区。因涉嫌盗窃罪,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6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长期与其姐夫饶某某共同居住在位于汉寿县太子庙高新区****的租房内。2019年7月3日,李某某与同案人谭某某将饶某某价值9600元的摩托车从租房内推出来以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丁某某。
案发后,同案人谭某某退缴赃款1500元,被盗车辆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饶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汉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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