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61992********,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区**号6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庙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杰,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五次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广场”盗走7副耳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74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商场苹果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店内展示柜上的一副白色“LIBRATONE”牌Track+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及一副黑色“LIBRATONE”牌Track+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盗走;
2、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商场苹果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店内展示柜上的一副白色“BeatsX”牌MTH52PA/A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9元)盗走;
3、2019年10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商场苹果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店内展示柜上的一副黑色“LIBRATONE”牌Track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
4、2019年10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长沙市开福区“**广场”苹果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店内展示柜上的一副黑色“LIBRATONE”牌Track+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及一副黑色“Powerbeats”牌MTH52PA/A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7元)盗走;
5、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商场苹果专卖店,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店内展示柜上的一副黑色“LIBRATONE”牌Track+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店员发现,随后被带至商场的保安办公室。之后,李某某被接到报案赶来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了其盗得的一副黑色“LIBRATONE”牌Track+蓝牙耳机。
2019年10月31日,民警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来到其在长沙市天心区**庙**栋**单元**房的家中,当场查获并扣押了一副黑色“LIBRATONE”牌Track蓝牙耳机、一副黑色“Powerbeats”牌MTH52PA/A蓝牙耳机、一副白色“BeatsX”牌MTH52PA/A蓝牙耳机,随后民警将李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发货进行销赃的两副黑色“LIBRATONE”牌Track+蓝牙耳机进行扣押,民警已将被扣押的六副耳机发还被害人。案发后,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人民币1698元,并获得了三家门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搜查笔录;5.被害人张某某、易某某、贺某某的陈述;6.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已将赃物发还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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