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夜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三人均已起诉)盗窃变压器过程中,为他们打手电筒提供照明服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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