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花园*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榆中县城关镇火狐狸商城临时起意盗窃工作人员vivoX5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762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民警将手机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盗窃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