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2716,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薛**,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入**村******室,趁无人之际盗走**室里的光伏铜板六个,藏于其家。后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板价值2520元。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盗值2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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