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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江苏省阜宁县**镇**街**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20年3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该分局2020年4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卡车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路通榆河大桥北侧小路,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路边的废旧轮胎至少3.17吨。经鉴定,所窃轮胎价值人民币2006元。

因所窃轮胎已被处理,所窃轮胎数量的认定仅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该侦查实验具有不确定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轮胎的数量无法确定,不能确定盗窃犯罪金额,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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