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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彝族,初中文化,系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盘州市**镇**更衣室,趁更衣室无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钥匙打开他人更衣柜翻动盗窃财物,后在付某某衣柜将付某某的一部蓝色oppo手机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46元。

另查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主动赔偿付某某3800元人民币,取得受害人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钥匙返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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