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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1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12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别在睢县**镇**村“***服饰广场”、“****大卖场”多次盗窃衣服、鞋子。 经查实,李某某盗窃总价值215元。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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