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4〕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3********,**,文盲,户籍地(住址)陕西省石泉县池河镇**村**组。2021年11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石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24年1月31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4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受害人杨某某家门未锁之际,窜入石泉县池河镇西苑社区杨某某家中,将受害人放置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件白色羽绒服盗走。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羽绒服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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