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家住祁阳县**镇**村**组,现住祁阳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祁阳县文富市镇双江口村被害人邹某某家的商店内购买槟郎和香烟,当时被害人邹某某由于搬运商店货物,就将自己的华为Mate20手机放在烟柜柜台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被害人邹某某及妻子桂某某不注意的时候,就将被害人邹某某放在烟柜上的华为Mate20手机盗走。后经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祁阳县公安局文富市派出所投案,次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达成刑事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刑事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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