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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 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7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号,趁客厅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一楼大厅桌上的一部NEKEN牌手机。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起获该部被盗手机并返还被害人陈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1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指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归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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