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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街道**村**号,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许某某(已起诉)的胁迫下,伙同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南安市**镇桥头村**许某甲在建工地,盗走许某甲放于该处的100斤钢扣件(价值人民币80元)。

2、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许某某的胁迫下,伙同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南安市**镇**公司对面杨某某负责的在建工地,盗走杨某某放于该处的钢扣件及蝴蝶扣件共计256斤(价值共计人民币204.8元)。

3、2020年9月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许某某的胁迫下,伙同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南安市**镇**村**路东1-1门口空地,先后两次盗走柳某某放于该处的钢筋共计545斤(价值共计人民币436元)。

4、2020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许某某的胁迫下,伙同许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成业混凝土公司对面杨某某负责的在建工地,盗走杨某某放于该处的钢扣件及蝴蝶扣件共计140斤(价值共计112元)。

2020年9月3日2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水头中队民警在南安市石井镇昔坂村石莲公路东片租房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20日,南安市公安局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扣押现金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柳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同案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被胁迫参与犯罪,且本案盗窃数额较小,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积极退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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