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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9********,汉族,高中文化,宁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乡**寨**号,户籍在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宁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2厂区上班时,乘机将厂区仓库内“T”形铜质配件盗走藏在裤子口袋内夹带出去,共八次盗走仓库内“T”形铜质配件12000片,价值计人民币9000元。

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运送“T”形铜质配件的职务便利窃取该配件的行为,系职务侵占,因其所侵占财物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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