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18〕1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0********,汉族,文盲,务农,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8年8月13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23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6日,经晋江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被害人施某某家中,入户盗走一个OPPO牌充电宝(无法估价)。
2018年4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到上述被盗充电宝并发还被害人。
本案经过法庭审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鉴定为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李某某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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