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漳平市芦芝镇卫生院护士,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林昌路**号**号楼**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车路过漳平市桂林桂福南路**号时,将该民房对面屋檐下蒋某某堆放的钻具中的两、三根钻杆偷走,随即以4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一家废品收购店。
2.2019年9月10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驾驶电动车来到漳平市桂林桂福南路**号对面的屋檐下,将蒋某某堆放于此的一个吊锤及三个开孔器部件偷走,随即以35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漳平市桂林街道林隆北路**号的废品收购店店主黄某某。
3.2019年9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驾驶电动车来到漳平市桂林桂福南路**号对面的屋檐下,将蒋某某堆放于此的三个吊锤偷走,随即以35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漳平市桂林街道林隆北路**号的废品收购店店主黄某某。
4.2019年9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来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福南路29号对面的屋檐下准备行窃蒋某某堆放于此的钻具时,被蒋某某等人当场抓获,并移送给了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3日,漳平市公安局聘请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龙三院司鉴所[2020]00002号),鉴定结果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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