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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组**号,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米易县垭口镇垭口街89号附1号农贸市场,将被害人黎某某放在“小陈蔬菜批发”商铺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妻子到“小陈蔬菜批发”商铺将手机归还被害人黎某某。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米易县撒莲派出所投案自首。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及时退还被害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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