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9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街道**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乘车时捡到周某某遗失的手机,李某某破解了手机锁屏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将手机微信零钱里的471元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李某某找到其朋友夏某某,二人将该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的3700元充值到微信零钱后,将其中的2990元消费、挥霍,并将手机丢弃。
案发后,李某某、夏某某亲属退赔了被害人,被害人周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夏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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